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正文

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6-16 12:57:22


【资料图】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X 关闭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15-2023 京津冀字画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22245号-12   联系邮箱:434 922 6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