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市政府制定印发了《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多、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
什么是“白名单”企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白名单”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一年内未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或处以重大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或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
2.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无不良记录。
3.重视企业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莱州发展。
如何认定“白名单”企业
1.摸底核实。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供全市内资、外资、私营等全市企业名单,各镇街负责核实各自辖区企业经营情况,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2.条件审查。一是信用审查。根据企业初筛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等信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二是行政审查。根据信用审查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市司法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以上审查情况,并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征求意见稿。
3.会商认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白名单”征求意见稿进行会商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对会商和公示有问题的企业进行重新核查。
4.对外发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如何确定“白名单”企业检查频次
1.应查情形。除上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因突发紧急事件、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检查事项外,对上级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等特定检查事项,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协调,争取“白名单”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若必须涉及“白名单”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要求和检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
2.限查情形。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及上级有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开展规定次数的现场检查。其中,每两年1次检查事项1项,每年度1次检查事项23项,每年度2次检查事项8项,每年度3次检查事项2项,每年度4次检查事项6项。
3.不查情形。除应查、限查两种情形规定外,原则上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含委托授权的中介机构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白名单”企业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
原标题:《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政府又添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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