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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岱岳区法院顺利审结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侵权人判后主动履行,弘扬了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2021年8月15日,张某在泰新高速公路从事道路养护期间,所驾驶车辆被杨某驾驶的货车撞翻,人被压在车底。危机时刻,与张某一同工作的王某伸出援手,及时将张某从车底救出。救援过程中,王某手臂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侵权人杨某认为并未碰撞王某,王某受伤与其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无奈诉至法院。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王某受伤原因是见义勇为,其行为应予褒奖和弘扬,本着“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的司法理念,将案件案由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变更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旗帜鲜明支持王某善行,告知杨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付见义勇为人损失的民事责任。经过多次释法说理,杨某最终扭转错误观念,从拒绝调解、拒绝应诉转变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来源:岱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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